概念 法律原則 1791年,議會設立了一個法律委員會,其任務之一就是製定私法草案。 當時,整個私法的編纂尚未出現,僅規範私法的某一領域。 委員會工作的結果是起草了法律草案,例如六項繼承法草案,但這些都沒有成為法律,甚至沒有在議會討論。 D./ 登記公司 私法的特徵是意思自治(私法義務通常只根據權利人的意願而設立),公法義務的設立與權利人的意願無關。 對特定的主體來說,它意味著對某些東西的權利,這就是主體權利。 主體權利是實體法界定和保障的一個人相對於其他人的權力。 它是指國家自己制定或允許制定(例如地方政府)並接受、承認和強制執行的規則、命令、強制性行為標準。 (這不包括房地產和註冊資產,如船舶、飛機、商標、企業單位。)任何人都可以將質押資產的數據上傳到當前的電子數據庫,不受官方控制,但不能保證它們的真實和準確. 公司設立 HVG表示,司法部的專家不會廢除新系統,但會強制要求專業人士、律師或法律顧問將上傳的資訊交給營運資料庫的公證人。 虐待仍然是可能的,但至少他要承擔責任。 停滯的主要原因是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新民法典,它徹底改變了抵押貸款法規。 截至 2019 年 four 月 30 日,具有外國公民身份的個人可以在 18NYK 表格上聲明,由於其外國公民身份,他在匈牙利無需納稅。 如果進行了申報,報稅表草稿將不會在申報截止日期結束時成為申報表。 任何干擾或妨礙私人在公寓內的生活方式或法人在其場所內進行的活動的行為均構成對這項權利的侵犯。 會計師事務所 因此,未經持有人許可,任何人無權進入或居住在他人的公寓(場所)內。 應指出的是,保護也適用於不具法人資格的組織。 這些是非營利法人實體,其任務是提供確定的退休金服務,或自助活動。 它只能由自然人發起設立,且至少需要15名創始成員才能設立。 記錄表明,國家作為財產關係的主體,是一個法人實體。 當然,在商法典制定之前,私法典的編制也已提上日程,關於是製定一部包括商法在內的單一私法典,還是製定兩部法典,一部單獨的法律,也引起了熱烈的討論。 最後,基於德國模式和我們以前的商法可以更容易地起草商法典,這一事實也可能在後一種立場佔上風的事實中發揮了作用。 另一方面,私法典的編寫其實並沒有那麼緊迫,因為一方面司法實踐適用了OPTK,另一方面私法在一些子領域也得到了通過,例如關於婚姻、監護、監護。 此外,BGB的編纂工作此時已在進行中。 進入世紀以來,出現了對私法進行統一綜合規制的需要,即編纂的要求。 第十九屆從本世紀初開始,歐洲就制定了民法典。 關於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善意地相信無效契約的存在而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民法典》。 本質上,它規定了與 1959 年《民法典》相同的責任。 第二個主題是關於獨立留置權制度的重新規制,這引起了陪審者和評論者之間最大的爭論。 有些人表示支持維持現行法規(例如 Péter Gárdos),有些人則呼籲重新建立獨立留置權(主要是銀行律師)。 信用擔保登記冊取代了先前公證人的留置權登記冊,尤其引起爭議。 普通合夥人行使管理控制權並承擔連帶義務。 共同財產內部法律關係的規定可以類推適用於共同財產之間的法律關係。 若雙方另有約定,則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 在這種情況下,該建築物將在房地產登記冊中被列為獨立財產,並且所有者的建造權將被登記。 設立公司 為了公共利益,在法律規定的情況、方式和目的下,可以例外地徵用房地產。 擔保人的擔保既是人身擔保,也是財產擔保。 在保證人的財產中,作為受遺贈人,保證人履行保證人義務的義務被列為責任,因此,在其死亡的情況下,不能排除在這方面的合法繼承。 保證人的債務以改變的形式和內容轉移給保證人的繼承人。 設立公司 [39]這意味著,如果債權人違約,擔保人的繼承人將承擔 cum viribus 或 pro viribus 責任。 隨著剛剛通過的兩項法律統一決定,法院對民法基本準則的修訂已經完成。 無論如何,從違約權利人通常要對保險合約的訂立承擔責任這一事實出發是正確的,因此這種損害在大多數情況下當然是可以預見的。 因此,沒有必要要求索賠人證明這些損害的可預見性,可以假定可預見性。 而在特殊情況下,當由於不可預見的市場變化,持有人只能簽訂極不利的避險合約時,他有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額外損失。 民法典在其編纂過程中,提出了許多支持可預見性限額的嚴肅論據,可預見性限額是分配合約風險的關鍵工具,也是嚴格、客觀的合約責任的必要限制。 登記公司 [39]就我們而言,我們認為沒有任何法律和政治論點可以避免在避險合約的情況下適用可預見性原則。 還應該指出的是,雖然《維也納購買協議》規範了雙方通常在短時間內完成的銷售合同,但《民法典》則對銷售合同進行了規範。 對沖合約的規則可以適用於長期合同,甚至是多年的合約。 可預測性作為《民法典》中風險因子的作用。 在此基礎上顯得更有力,這就是為什麼在基於對沖合約的補償情況下應用該原則是合理的。 死者債務組中的債權人可能包括未知債務和遺產債權人。 連帶責任是指遺產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繼承人償還全部債務。 如果其中一名繼承人已完全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則所有繼承人的義務均終止。 該繼承人可以向其他共同繼承人要求賠償。 在繼承案件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有些繼承人聲明他們不主張自己的遺產份額,但希望將其贈予共同繼承人。 在這種情況下,公證人有義務告知打算贈與的繼承人,如果遺囑人留下了遺產債務,他也不能免除責任。 從私法編纂的角度來看,商法典也非常重要,因為在其創建時,我們還沒有包含一般規則的私法典,因此商法既涉及個人又涉及商事。 合約一方面是針對人的,另一方面是關於合約的,其一般規則在私法中也有用。 如果貸款協議無效,新民法典據此,必須規定濃縮補償。 但當事人在和解時,無效契約的內容,即其中約定的交易利息,不是決定因素,而使用金錢的對價必須以得利的金額支付。 不能排除這可能是合法利息,但通常可以透過使用貨幣市場利息(或其他類似利率)來避免利得。 本書由七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的標題是「賠償法的基本問題」。 會計 作者沒有以對成文法的描述和分析開始他的著作,而是用一章討論賠償法的主要理論基本問題,這在文體上顯示了該書理論的複雜性。 在此,筆者詳細分析了賠償法的功能(賠償、預防、滿足),以及充分賠償的原則,堪稱現代賠償法的基石。 他正確地指出,全額賠償「實際上是無法實現、無法執行的……因此,全​​額賠償原則實際上是一種幻想、一種虛構、一種概念上的不可能」(第47頁)。 這種實用主義貫穿整部作品,作者並沒有為了教條純粹性而犧牲實用性。 如果發生任何人身傷害,該人有權尋求賠償(如果具體傷害不能歸為所列案件之一,則可以根據一般原則請求保護。) 如果指定多人,也必須規定這些人單獨或共同提供代表。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如果一個基金會有多名代表,他們可以單獨行動,也可以聯合行動。)。 如果創辦人未指定管理機構或創辦人指定的機構因管理機構而不接受指定,則法院將指定基金會的管理機構。 會計事務所 這從資產分配的角度來看尤其重要,這樣創辦人就無法影響資產的分配。 管理機構成員必須在接受委託書中單獨聲明接受委託,且與創辦人不存在利害關係。 在債權法中,債務的轉讓和承擔與主體的變更密切相關。 在前者的情況下,權利人的身分發生變化,在後者的情況下,權利人的身分發生變化。 人的尊嚴屬於所有人,無論個人價值為何。 重要的是,有一個區域可以讓您以註冊名稱進行營運。 這就是科學、文學、藝術和公眾參與的領域。 這裡重要的是所取的名字不侵犯他人的姓名權。 在法律體系中,要保護的重要利益之一就是對個人的保護,因此,基本人權可以在法律的主要淵源——憲法中找到。 這就是生命權、人格尊嚴權、言論自由權等。 每個法律分支都透過自己的保護工具系統確保對人員的保護。 合格會計師 除公益活動外,公益公司只能進行類似商業的經濟活動,以促進公益活動並以互補的方式進行,但其活動的利潤不能在其成員之間分配。 預算機構可以擁有獨立的資產,但一般來說,預算機構(機構)有權管理創始機構的資產,並從創辦人那裡獲得其運作所需的利益。 後者是一個更廣泛的範疇,即所有經濟公司都是經濟組織,但並非所有經濟組織都是經濟公司。 為了促進遵守這些規定,HVG-ORAC 出版商打算在今年秋季出版一份由三名 Curia 法官編輯的出版物,其中包含 Curia 的有效民法原則以及解釋性說明。 法定代表人填寫並會籤的表格從全國各地以電子方式發送到中央公司登記處,如果形式審查結果可以確定其合法,則將其錄入電子公司登記冊稅務登記程序結果正式確認後1小時內。 在自動程序中,稅務登記程序以及與其他資料記錄系統的連接在提交之日起最多 48 台北的會計師 小時內完成。 在自動過程中,系統產生自動註冊,註冊請求者收到帶有增強安全電子簽名的通知。 (在自動註冊的情況下,系統自動產生的公司法院命令仍然存在 - 例如自動註冊公司資料中的活動範圍、付款參考號碼)。 原則上,避險契約造成的損失是依照《維也納購買協議》和《民法典》的規定相同的方式計算。 根據首先,需要賠償的損害是原(違約)合約中包含的對價與覆蓋合約中包含的對價之間的差額。 根據定義,只有當對沖交易中包含的對價對持有人而言不如原始合約中包含的對價時(例如賣方出售更便宜,買方購買更昂貴),才會造成損害。 工商登記 [32]根據《維也納購買協議》的司法實踐,該補償以避險合約中指定的貨幣為單位。 [33]根據公約的評註,避險契約只要訂立就足夠了,而不需要履行。 [34]這種方法可能會導致濫用,因為它還提供了根據未實際履行(後來終止,甚至偽造)的合約提出索賠的機會。 獨立的法律規範可以單獨適用,不需要其他法律規範的幫助,因為這三個結構要素都包含在其中。 然而,許多法律規範並不是獨立的,即它們只能與其他規範統一解釋。 民法構成了這些特權地區的母法(背景資料)。 畢竟,一方面,這些法律部門仍然與民法元素交織在一起,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在具體法律部門中找不到規定,那麼我們就會訴諸民法作為底層材料。 因此,與私法相比,民法涵蓋的範圍較窄。 從1950年代開始,一些法律領域從私法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律分支。 工商登記 民法以及與私法分離的領域統稱為民科學。 OPTK 制度與基於習慣法的匈牙利私法非常吻合,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它在 1861 年被廢除後仍然在司法實踐中使用。 有所謂的還有複雜的法律領域,即可以找到公法和私法法規的法律關係。 例如環境保護、社會保障、建築、水管理、強制使用公共服務(垃圾收集)。 根據這項不祥的規定,銀行只能發放一年以上的消費者抵押貸款(基本上是房屋貸款),前提是這些貸款至少有 15% 的時間透過發行抵押債券進行再融資。 一切的邏輯是,住宅房地產貸款的期限應與銀行的資金結構相協調,增加雙方的安全性。 先前單邊「不公平」升息的原因之一是銀行用短期資金提供15-20年期貸款。 例如,去年通過的消費貸款法也提供了可預測性,該法規定銀行經營房屋貸款的利息期限不得短於三年。 在關於合約的第三個主題中,巴拉茲·博扎西(Balázs Bodzási)強調,有必要重新將書面履約要求視為中斷時效的法規。 會計事務所 有關合約無效的法律後果的規定也應明確。 另一個根本問題是,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作為供應商,無法強制執行統一費率收集成本的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將立即失去供應商的地位。 為了保留這一點,他們寧願放棄與延誤相關的法律後果。 只有當債權人主張其主張時,債務人才能免除支付統一費率催收費用。 該案文還規定,權利人「如果在執行索賠期間藉口拖延,則沒有義務支付固定費率託收費用」。